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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肌瘤,医院手术造成阴道直肠瘘
2015年12月29日,我老婆张静静,在安徽省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术后第二天开始发烧,医生说是,术后正常反应。给予抗感染用药,3天后退烧。术后一周我们出院了。出院一周左右,发现大便经小便处流出,后找到医院,医院辩称是:恶瘘。说是过两天就好,大概又过了3天左右,我们发现并不像医院说的那样,我们找到医院要求住院治疗,经医院详细检查,确诊为阴道直肠瘘。于是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带我们到南京军区总院检查,确诊为阴道直肠瘘。于2016年2月份入院南京军区总院治疗,2016年3月8号,实施阴道直肠瘘吻合手术治疗,2016年3月31日出院回家休养,后与医院多次协商赔偿问题不成,诉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我方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22455.2元。2、因损伤自行购买药品及第二次治疗费4713元。3、误工费142252.87元、护理费44425.3元、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5000元、交通食宿费6175.49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5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2938.08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411459.94元乘以80%为329167.93元(经安徽同德医疗鉴定所,鉴定张静静在此次事件中付20%责任,院方付80%责任,鉴定事故造成张静静九级伤残,治疗后为十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定:张静静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26005.79元,误工费58937.2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3年的品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21.52元/天乘以485天),护理费18228元(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121.52元/天乘以150天),原告主张4200元住院伙食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营养费4500元(30元/天乘以150天),张静静未提供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生活、消费的充分证据,故伤残按农村标准计算(11720元/年乘以0.21乘以20年等于49224元),交通食宿费4063元,鉴定费4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282.16元(10287元/年乘以16年÷2×0.21),律师费4000元,合计424486.15元,因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过失给张静静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故判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6000元为宜。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365588.92元(424486.15元×80%+26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55417.99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10170.93元。 问题如下: 1、张静静与我是夫妻关系,2013年9月29日,我们领证结婚的,我是居民家庭户口。为什么给我们按农村标准判?(不过要说明的是:我们户口本是十几年前的老户口本了,没换新户口本。)而且国家已于2015年取消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之分别,为什么还要按农村标准判决?请给予帮助解释,谢谢! 2、我们病人到医院看病,本来是看子宫肌瘤的,医院给我们把直肠做坏了,况且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脏器,医院的过错,给予治疗是应当的,为什么要我们承担医疗费25万元?假如治疗费用花费100万元呢?是不是我们还要给医院75万元?请张律师帮忙解惑,谢谢!
地区:安徽-阜阳 分类:民事法律-医疗纠纷 提问时间:2017-08-31 10:17:30
提问者:ASK1504145850cb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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