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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民事上诉状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25 18:25)    点击:612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女,1990X1X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经济开发区XXXX组,身份证号:34242519900XXXX04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89X1X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4251989XXXX3752。电话:138 56XX XX62151 5XX9 3XX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舒城县人民法院(2012)舒民一初字第00852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不予离婚或发回重审;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彻底破裂判令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原判决认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提供的手写清单中明确提到,婚前被上诉人利用周末到上诉人工作地恋爱产生的消费费用,可以证明双方婚前是经过自由恋爱交往的,有感情基础。证人也明确说明婚前被上诉人周末经常接上诉人经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诉人多次托人向上诉人提亲。综合证据显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

2、原判决认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与事实不符。

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仅能证明双方未举行婚礼,自己不能证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会做为基层组织,不可能知晓夫妻感情生活。村委会证明本案中不应具有证明的效力。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判决返还彩礼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人与被上诉人是合法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诉人家人赠送给上诉人的少量红包属于赠与,且也已经用于婚后的生活开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情形。

三、原判决对证人证言的采纳明显不妥,对上诉人不公。

证人明确说明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与上诉人以前并不认识。只有一个与被上诉人具有亲密关系的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判决只采纳证人证言中有利于被上诉人的部分,对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未予采纳,如证人说婚前双方经常周末一起游玩,证人明确说明自己不能证明没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决中采纳,明显对上诉人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不当,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某某

    2012910

 

六安律师

后二审中经过代理人的代理,双方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取得了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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