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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0-22 21:23)    点击:591

 

申请人:王XX,男,198XXXX日出生,汉族,住X安区XXXX星村X楼组

申请人:王XX,女,20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安区XXXX星村X楼组

被申请人:安徽电力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XXXXX大道

被申请人: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XX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

被申请人:万X,男,19XX1XX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X安区解放北路

被申请人: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路XX大厦XXX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六民(一)终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 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安徽电力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153032.79元、一审诉讼费2600元、二审诉讼费1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2    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229549.19元、一审诉讼费3900元、二审诉讼费2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2    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229549.19元、一审诉讼费3900元、二审诉讼费26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2    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万力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合计153032.79元、一审诉讼费2600元、二审诉讼费1748元 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2    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王XX、王XX诉被申请人安徽电力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万X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六民(一)终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案。该判决书判定:“三、安徽电力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王XX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王XX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3032.79元。四、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王XX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王XX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29549.19元。五、万X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王XX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王XX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3032.79元。六、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王XX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王XX的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29549.19元。七、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万X、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四、五、六项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3340元,由王XX负担340元,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万X负担2600元,安徽海XX业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安徽电力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40元,由六安市XX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622元,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22元,万X负担1748元,安徽电力XX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4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金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  王XX

 

                                                 201X-1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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